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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6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权茂举与史方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茂举,史方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6民初1361号原告:权茂举,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丁集矿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韦彩翠,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三号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方芹,女,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权茂举诉被告史方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权茂举及其委托代理人韦彩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方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权茂举诉称:权茂举与史方芹系朋友关系。史方芹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于2015年5月14日和其爱人到权茂举处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权茂举伍万元整(50000元),经双方协订与2016年5月14日前一次性还清(用于生意周转)。”2015年5月19日,史方芹又打电话向权茂举借钱,称其母亲有病,权茂举考虑是为史方芹母亲看病的份上,经工商银行两次汇款共计9000元到史方芹账户上。借款到期后,权茂举多次找史方芹及其家人催要借款,史方芹借故没钱不愿偿还。无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史方芹偿还借款本金59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史方芹负担。权茂举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权茂举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权茂举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史方芹户籍信息复印件一份,证明史方芹基本情况。3、证明一份,证明权茂举2010年至今一直居住在潘集碧海社区。3、借条一份,证明2015年5月14日史方芹向权茂举借款50000元的事实。4、银行汇款凭证二份,证明2015年5月19日史方芹两次向权茂举借款9000元。史方芹未到庭应诉、质证,也未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本院对权茂举所举证据认定如下:对权茂举所举证据,史方芹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等权利,经审查本院对权茂举所举证据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陈述,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为:权茂举与史方芹系朋友关系。2015年5月14日史方芹因生意周转需要向权茂举借款50000元,权茂举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史方芹,史方芹于借款当日给权茂举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权茂举伍万元整(50000)经双方协订与2016年5月14日前一次性还清。(用于生意周转)。借款人:史方芹,身份证号××,手机号181××××7180,2015年5月14日。”该借条上落款日期“2015年5月14日”为权茂举书写。后史方芹又于2015年5月19日向权茂举借款,权茂举通过工商银行分别转款8700元、300元至史方芹银行卡中。借款后,经权茂举催要史方芹未偿还借款,权茂举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权茂举提供的史方芹给其出具的借条及权茂举给史方芹转款的转款凭证,史方芹未到庭质证视为对借款事实的认可,权茂举提供的借条及转款凭证可以证实权茂举与史方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存在。史方芹向权茂举借款59000元,经权茂举催要史方芹未偿还,对纠纷发生应承担责任。故权茂举要求史方芹偿还借款590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史方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权茂举借款5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史方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胡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