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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4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海某某诉被告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某某,贾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4民初883号原告海某某,男,汉族。被告贾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某某诉被告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海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明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