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4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海某某诉被告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某某,贾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4民初883号原告海某某,男,汉族。被告贾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某某诉被告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海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明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