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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8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游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8刑初15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游某,男,199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学生,住诏安县。因涉嫌抢劫于2016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和县看守所。被告人游某被控抢劫一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13日以平检公刑诉(2016)14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7日、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家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游某至平和县小溪镇银河路正顺化妆品店时,见被害人杨某乙正准备关店门,便手持水果刀闯入该店,强行抢走被害人杨某乙iPhone6plus、iPhone4手机各一部、现金人民币2772元以及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物品。经鉴定:被抢劫的iPhone6plus价值为人民币4731元,iPhone4手机价值为人民币256元。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游某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并提供被告人游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杨某乙陈述,证人杨某甲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现场勘查等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等为证据。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惩处。被告人游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游某至平和县小溪镇银河路正顺化妆品店门口,见被害人杨某乙正准备关店门即闯入该店,持水果刀威胁,强行抢走杨某乙苹果6plus、苹果4代手机各一部、现金人民币2772元以及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物品。经鉴定,被抢劫的苹果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4731元,苹果4代手机价值人民币256元。另查明,2016年2月25日凌晨2时许,游某在逃窜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被抢的财物均被追缴归还被害人杨某乙。案发后,游某家属对杨某乙赔礼道歉,杨某乙对游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示意图、照片、视频监控截图,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平和县小溪镇银河路7号正顺化妆品店内,以及现场的基本概况。2.搜查材料,证实游某被抓时穿蓝色外套,白色袜子;在其身上提取购物小票一张,显示其于2016年2月24日16时32分在广东海航乐万家东风店购买水果刀一把。3.指认现场、作案工具等照片,证实游某指认了作案现场、丢弃涉案物品的现场。4.正顺化妆品店监控视频,证实2016年2月24日23时许,游某持刀至正顺化妆品店抢劫被害人杨某乙财物的情况。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向游某扣押水果刀一把、广东省海航乐万家东风分店小票、苹果4代白色手机一部、苹果6plus金色手机一部、两轮摩托车一辆、现金人民币2772元及背包、银行卡等物品。案发后,被抢的手机、现金、银行卡等财物已发还被害人。6.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实被抢的苹果4代白色手机、苹果6plus金色手机的价值分别为人民币256元、4731元。7.户籍证明,证实游某的基本身份信息情况。8.游某的学籍信息材料,证实游某在案发时系福建化工学校学生。9.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被害人杨某乙被抢财物均已被追回,游某家属对杨某乙赔礼道歉,杨某乙对游某表示谅解。10.到案经过,证实游某于2016年2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公安民警抓获。11.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24日23时许,其姐姐杨某乙在她的化妆品店内被人持刀抢走苹果手机和一个背包。12.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24日23时许,其正在平和县小溪镇银河路70号自营的正顺化妆品店关门时,被一瘦瘦的戴着一个蓝色口罩、持水果刀的二十几岁男子抢走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和背包,包内有一部白色苹果4代手机、多张银行卡和一张身份证及2700多元现金等物品。13.被告人游某的供述,供认2016年2月22日晚,其驾驶父亲游章炉的黑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到广东省梅州市大浦县玩,24日下午发现身上带的2900元丢了,其想给父亲一个交代,就在大埔县购买一把水果刀准备抢劫,戴上口罩驾驶摩托车朝平和县方向行驶,到九峰镇未能找到作案目标。20时许到平和县城,在熟悉道路后将摩托车停在公安局对面的人行道上,随后戴着口罩揣着水果刀步行寻找作案目标。后在溪边见一化妆品店只有一名女店员,等到女店员准备关门就快步冲进店铺,掏出水果刀威胁女店员,抢走她的背包和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离开店铺,包内有一部白色苹果4代手机、多张银行卡和一张身份证及2700多元现金等物品。后在逃跑途中,其将背包、手机、银行卡等物品扔掉,在回去牵摩托车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带公安人员找回被其扔掉的手机等物品。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案值人民币7759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案发后,游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抢财物被追缴归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游某作案时系中专在读学生,量刑时酌情综合考虑。综上,游某预谋并持刀实施抢劫,依法本应严惩,鉴于其具有上述从轻情节,对其予以较大幅度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游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赖贤平审 判 员  杨淑艺人民陪审员  李跃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龚雅君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