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21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与王歉、李老学、姚镇芳、王卫华、李航、许明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王歉,李老学,姚镇芳,王卫华,李航,许明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2021民初50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正北街77号。负责人李玉东,行长。委托代理人向香素,四川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歉,女,生于1969年6月26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李老学,男,生于1967年3月19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姚镇芳,女,生于1967年10月29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王卫华,男,生于1968年2月12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李航,男,生于1973年6月11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许明莉,女,生于1975年11月6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诉被告王歉、李老学、姚镇芳、王卫华、李航、许明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负责人李玉东的委托代理人向香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镇芳、王卫华、李航、许明莉、李老学、王歉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诉称:被告王歉、李老学于2014年2月22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被告姚镇芳、王卫华、李航、许明莉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王歉、李老学借款后未完全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至今仍欠借款38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未予偿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歉、李老学偿付借款38000元及其利息、罚息,承担原告因诉讼产生的代理费损失2000元,并由被告姚镇芳、王卫华、李航、许明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歉、李老学、姚镇芳、王卫华、李航、许明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王歉与李老学、姚镇芳与王卫华、李航与许明莉系夫妻关系。2012年10月15日,原、被告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协议主要约定:成员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原则成立联保小组;从2012年10月15日起至2014年10月15日止,原告可根据该小组任一成员申请,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限额40000元内发放贷款,具体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合同和借据为准;联保小组内任一成员自愿为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在原告处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和该小组内任一成员签订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小组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2年,借款人申请展期或延期的,联保小组成员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或延期贷款后2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原告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2014年2月22日,原告与王歉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王歉向原告借款40000元用于装修宾馆;借款期间为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借款年利率为15.66%;按“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本付息,即借款前8个月按月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王歉不按期归还借款,原告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原告对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日,原告向王歉发放了40000元贷款,并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2月22日。王歉借款后未完全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至今仍有借款38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未予偿付,虽经原告催收未果,致形成本案诉讼。原告因本案诉讼向四川素文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2000元。上述事实,有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的原、被告身份资料、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个人贷款放款单、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个人信贷系统还款流水详情、律师事务所收费凭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王歉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与李航、姚镇芳之间的连带保证担保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李老学明知王歉向原告借款并积极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该债务应视为王歉、李老学的夫妻共同债务。王歉、李老学向原告借款后,未能按约完全偿付借款本息,已属违约,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承担及时偿付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违约责任。原告要求王歉、李老学承担律师代理费的主张符合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姚镇芳、王卫华、李航、许明莉为王歉、李老学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对王歉、李老学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歉、李老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借款38000元及其利息、罚息(自欠息之日起计至借款给付之日止,标准按原告与王歉所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律师代理费2000元;二、被告姚镇芳、王卫华、李航、许明莉对第一条被告王歉、李老学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王歉、李老学、姚镇芳、王卫华、李航、许明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夙隆人民陪审员 陈光兰人民陪审员 谢吉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欣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