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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笕民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朱纯德与杭州正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纯德,杭州正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笕民初字第904号原告朱纯德被告杭州正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立东。原告朱纯德为与被告杭州正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家装油漆款33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纯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正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3月至10月期间为被告公司提供油漆家装服务,2015年6月10日、2015年10月6日,经双方两次对帐,被告需支付原告报酬22000元及23700元,其后被告已经支付12000元,尚欠337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对账单为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成立,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后,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根据双方的对账单,被告尚欠部分报酬款,现原告诉请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该款项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正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朱纯德报酬人民币33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3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合计人民币1293元,由被告杭州正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3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朱 勤审 判 员  俞 烨人民陪审员  周桂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雷 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