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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重庆华龙盈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华龙盈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51民初1431号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河湾36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6025-2。法定代表人周凡,局长。委托代理人汤斌(特别授权),男,住重庆市铜梁区,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兰天宏,女,住重庆市铜梁区,该单位职工。被告重庆华龙盈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工业园区金川大道,组织机构代码05645690-4。法定代表人骆晓珊,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光耀(特别授权),重庆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正岚,重庆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铜梁国土房管局)诉被告重庆华龙盈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盈科实业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杰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朱锐、人民陪审员杨林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铜梁国土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汤斌、兰天宏,华龙盈科实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正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铜梁国土房管局诉称,被告华龙盈科实业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通过公开挂牌出让竞得编号为“【2013】TL002006-077号”金川大道以西、龙安路以南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签订《成交确认书》,2013年10月23日,原、被告进行土地交接并签订《交地备忘录》,2013年10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铜国土房管字【2013】1061号),宗地面积80000平方米,出让价款为人民币18000万元,宗地用途为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合同约定该宗地项目在2014年1月1日前开工,2017年1月1日前竣工。经查实,被告该宗地建设项目至今尚未开工,也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方提出延期开工建设申请。根据合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受让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3‰的违约金”的约定。被告未按时开工建设,应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共547天的违约金共计2953.8万元。我局已于2015年7月23日向被告发出了《违反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通知书》,告知被告在收到此通知书后10日内,将应支付的违约金2953.8万元缴入财政专户,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一、确认被告华龙盈科实业公司逾期开工已构成违约;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953.8万元;3、诉讼费被告负担。被告华龙盈科实业公司辩称,这块地的立项是“华龙盈科.龙栖湾”项目,后更名为君临天下,开工时间2014年1月,工期三年,已在发改委备案,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期对项目进行了施工,后面因为资金方面的原因工程停了下来,至今未完工,所有不存在未按期开工,原告的诉请不能成立,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华龙盈科实业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通过公开挂牌出让竞得编号为“【2013】TL002006-077号”金川大道以西、龙安路以南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签订《成交确认书》,确认书载明该地块的出让面积为80000平方米,成交价款为人民币18000万元。随后,铜梁国土房管局(出让方)与华龙盈科实业公司(受让方)签订《交地备忘录》。2013年10月29日,双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宗地面积80000平方米,坐落于铜梁县华龙盈科用地以南地块一,出让价款为人民币180000000元,建筑总面积160000平方米。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建设项目在2014年1月1日前开工,在2017年1月1日之前竣工。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顺延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约定,“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3‰的违约金。”2014年5月8日,华龙盈科实业公司将其与铜梁国土房管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铜国土房管字[2014]706号)取得的49621平方米的土地立项为“华龙盈科.君临天下居住小区”,并取得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013年11月26日,华龙盈科实业公司用本案诉争的土地取得“龙栖湾”项目的《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80000平方米用地面积的“龙栖湾”项目。2014年3月6日,华龙盈科实业公司(甲方)与四川省宜宾地质工程勘察院(乙方)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约定乙方进行“君临天下”项目的工程勘察。2014年3月31日,华龙盈科实业公司(甲方)与重庆民能实业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电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乙方修建“重庆市华龙盈科实业有限公司君临天下小区临时用电工程”,新装ZBW-800KVA变压器1台、新建线路、修建电缆沟等。2014年4月1日,华龙盈科实业公司(甲方)与重庆市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华龙盈科.君临天下项目一期平基土石方工程协议书》,约定由乙方进行“华龙盈科.君临天下”一期土石方工程,包括土石方开挖、石方爆破、土石方运输、回填、指定场内堆方及开挖场地的平整等,该工程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竣工时间为2014年4月30日。2014年6月3日,重庆市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竣工后申请办理结算。2014年7月24日,华龙盈科实业公司与重庆市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并签订《建筑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确认核减后应付工程款为1678134.4元。2015年7月10日,铜梁国土房管局向华龙盈科实业公司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通知书载明:你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铜国土房管字[2013]1061号)(以下简称《合同》),建设用地面积80000平方米。按照《合同》第十六条约定,你公司建设项目应于2014年1月1日前开工建设。据土地监管巡查发现,你公司《合同》宗地建设项目至今未开展实质性建设,时间已超过一年。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合同》宗地涉嫌土地闲置。2015年7月23日,铜梁国土房管局向华龙盈科实业公司发出《违反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通知书》,要求其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20日共计566天的违约金3056.4万元。2016年1月28日,重庆市铜梁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重庆市铜梁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的说明》,载明:截止2016年1月14日华龙盈科实业公司未向其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铜梁国土房管局举示的《成交确认书》、《交地备忘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复印件、《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回证、《关于华龙盈科实业有限公司商住地建设情况的说明》、《重庆市铜梁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的说明》、《违反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通知书》、送达回证,被告华龙盈科实业公司举示的《房地产权证》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经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被告华龙盈科实业公司举示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户外广告发包合同》、《户外广告围墙工程制作合同》、《电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作请示单和签批单、《管道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重庆市华龙盈科实业有限公司“华龙盈科.君临天下”开发项目一期土石方平场工程》、《“华龙盈科.君临天下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华龙盈科.君临天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华龙盈科.君临天下”户外广告请示单及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华龙盈科.君临天下”户外广告围墙请示单及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结算申请书、发票、铜梁县自来水安装(修理)材料工作结算单、方案设计图等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依法不予采纳。本院认为,铜梁国土房管局与华龙盈科实业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了开工建设时间为2014年1月1日前。华龙盈科实业公司至今未开工建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约定“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3‰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原、被告双方约定了开工建设时间为2014年1月1日前,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为期限届满的次日暨2014年1月2日,故铜梁国土房管局可以主张华龙盈科实业公司支付从2014年1月2日计算至2015年7月1日止(共计546天)的违约金29484000元(180000000×0.0003×546)。关于华龙盈科实业公司辩称,这块地的立项项目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期对项目进行了施工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华龙盈科.君临天下”项目并非利用本案诉争的地块。诉争地块立项的“龙栖湾”项目虽取得《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华龙盈科实业公司并未举示实际开工建设的证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华龙盈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逾期开工违约金29484000元;二、驳回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490元,由被告重庆华龙盈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89220元,由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担2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尹 杰代理审判员 朱 锐人民陪审员 杨 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秀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