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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4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与严仙飞、张家兴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严仙飞,张家兴,潘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4178号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地址南平市。被执行人严仙飞,女,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张家兴,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潘子明,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被执行人严仙飞、潘子明、张家兴欠一审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严仙飞、潘子明、张家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傅丹华执行员  陈礼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