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XX与秦建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秦建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2325号原告XX,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洛阳鸿基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职工,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秦建贞,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黄河路地久商务大厦。负责人郑善芳,总经理。原告XX诉被告秦建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现案情复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石平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