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刑更1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汤德盛强迫卖淫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刑更1503号罪犯汤德盛,男,1991年2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2011年7月14日,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雷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2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2014年10月9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74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汤德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16日止)。2016年6月1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汤德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罚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汤德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汤德盛减刑四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德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慧审 判 员 韩建丰代理审判员 吴 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