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邹家芳、潘邦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邹家芳,潘邦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423号申请执行人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法定代表人项金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昂、潘飞云,该××职员。被执行人邹家芳。被执行人潘邦麟。申请执行人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家芳、潘邦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187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邹家芳偿还申请执行人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305911.2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2月28日起按年利率22.4%计算至本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潘邦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两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两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于2016年2月2日委托被执行人邹家芳户籍地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查询被执行人邹家芳财产情况,暂无反馈。于2016年2月2日委托被执行人潘邦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查询被执行人潘邦麟财产情况,现反馈被执行人潘邦麟在松阳范围内无房产登记信息。据申请执行人反馈被执行人邹家芳名下有辆牌号为浙K×××××奥迪牌车辆,本院已经核实并查封车辆,但实物无着落,未能扣押处置。应申请人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潘邦麟列入失信名单。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先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信息表、房地产权属查询表、报告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4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张俊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林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