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民初3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宋正海、张淑恒与金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正海,张淑恒,金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3173号原告宋正海。原告张淑恒,被告金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奥体中心项目部。法定代表人金月桥,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正海、张淑恒与被告金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正海、张淑恒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正海、张淑恒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正海、张淑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宋正海、张淑恒负担。审判员 朱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