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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1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施亚飞、闫金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亚飞,闫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1530号申请执行人施亚飞,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被执行人闫金飞,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现于望春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施亚飞与被执行人闫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浙0206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闫金飞现无其他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先行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06执15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胡杰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