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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7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晓平与被执行人金帅、金香子之间因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平,金帅,金香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734-3号申请执行人张晓平,女,汉族,现住延吉市公园街。被执行人金帅,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参花街。被执行人金香子,女,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参花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金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6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6月22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734-2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金香子在中国农业银行延吉市西城支行中的工资存款。2016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张晓平与被执行人金香子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金香子从2016年7月开始,将每月应收工资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晓平64000元为止(含诉讼费、执行费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2401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伟绪执行员  丁延军执行员  南雄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