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1民初2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闽侯闽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天久汽车经纪有限公司、林妹妹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闽侯闽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福建省天久汽车经纪有限公司,林妹妹,苏金平,周小英,福建省车来车网贸易有限公司,曾华波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1民初2488号原告闽侯闽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法定代表人林水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欣,闽侯闽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职员。被告福建省天久汽车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法定代表人苏金平。被告林妹妹,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苏金平,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周小英,女,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福建省车来车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苏金平。被告曾华波,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闽侯闽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天久汽车经纪有限公司、林妹妹、苏金平、周小英、福建省车来车网贸易有限公司、曾华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闽侯闽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建省天久汽车经纪有限公司、林妹妹、苏金平、周小英、福建省车来车网贸易有限公司、曾华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闽侯闽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被告福建省天久汽车经纪有限公司、林妹妹、苏金平、周小英、福建省车来车网贸易有限公司、曾华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宋美芳审 判 员 陈 凯代理审判员 陆毓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丽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