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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10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建忠与被执行人徐春荣离婚纠纷一案冻结银行存款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建忠,徐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1041-1号申请执行人:于建忠,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徐春荣,女,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于建忠与被执行人徐春荣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建忠以(2004)莱州民初字第20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春荣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春荣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徐春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春荣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徐春荣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春荣的银行存款15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荆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