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民初3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宋强与王家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强,王家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3206号原告:宋强,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卢凤祥,山东锐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家成,男,出生日期,汉族,农民,原羁押于黄岛区看守所,现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强与被告王家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本院按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王家成送达应诉材料,本案需公告向被告王家成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公告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215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车邦国人民陪审员  王茂林人民陪审员  王振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孝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