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04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吴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吴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4228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李海明。委托代理人:丁蕾、李芳。被告:吴亚。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且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丹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孙晓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