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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民终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欧阳香荣与夏华福、陈继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华福,陈继生,欧阳香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民终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华福。委托代理人张智悦,江西立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继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香荣。上诉人夏华福、陈继生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珠民一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珠民一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余 佳代理审判员  陈苾铃代理审判员  盛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维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