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民终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欧阳香荣与夏华福、陈继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华福,陈继生,欧阳香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民终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华福。委托代理人张智悦,江西立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继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香荣。上诉人夏华福、陈继生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珠民一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珠民一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余 佳代理审判员 陈苾铃代理审判员 盛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维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