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法执字第02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牛香玲与朱金霞、郭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香玲,朱金霞,郭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法执字第02134-1号申请执行人牛香玲,女,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朱金霞,女,196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郭明,男,1958年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民一初字第2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牛香玲与朱金霞、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朱金霞、郭明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金霞、郭明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鹏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