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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民初4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张忠杰与孙艺丹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杰,孙艺丹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484-1号原告:张忠杰,男,现住庄河市。被告:孙艺丹,女,现住庄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杰诉被告孙艺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杰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孙永军所有的奥迪牌吉普车一辆予以查封,并提供其本人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孙永军所有的奥迪牌吉普车一辆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由被告孙艺丹管理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抵押等。如需续封,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二、将原告张忠杰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崔小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