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刑更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2016)辽10刑更621号关于魏世普盗窃、行贿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世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刑更621号罪犯魏世普,男,195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铁岭市人,现于辽宁省辽阳第一监狱服刑。该犯因盗窃、行贿罪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1日以(2010)辽阳白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一万元(已交),于2010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该犯曾于2013年5月8日减刑九个月,2015年3月2日减刑九个月。现辽宁省辽阳第一监狱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世普减去残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庆武审 判 员 胡 玲人民陪审员 张春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