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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辖终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广州爱美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上诉张玮夷名誉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爱美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张玮夷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辖终6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爱美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46、248、250号1702自编01部位。法定代表人吕宇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玮夷,女。委托代理人李连伟,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爱美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玮夷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1045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张玮夷在一审中起诉称:张玮夷发现爱美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www.lady8844.com上使用张玮夷的照片作为相关网页的宣传图片。并在其网站的医疗栏目“酷夏炎暑不怕被黑晒后美白妙招来急救”(公证书第14页)中1处擅自使用了张玮夷的照片作为配图,对其网站相关项目进行商业宣传,并在照片所在的网页上均载有“在线咨询”、“专家推荐”以及联系电话、地址等明显具有商业宣传性质的链接和文字。张玮夷目前系中国内地著名女演员,代表影视作品有《奋斗》、《影子》、《龙城风云》等,曾担任过平面模特,同时代言的品牌和企业有:佳能相机、泰和地板等。作为公众人物,张玮夷一直以来都将维护个人健康形象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爱美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张玮夷的照片用于其网站的商业宣传,侵犯了张玮夷的肖像权,加之爱美公司使用张玮夷照片的位置、网页内容极易造成受众对张玮夷的诸多误解,极大地降低了张玮夷的社会评价,使张玮夷的公众形象及商业价值均受到不同程度的贬损,严重侵犯了张玮夷的名誉权。因此,张玮夷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爱美公司停止侵害并向张玮夷赔偿经济损失等。一审法院向爱美公司送达起诉状后,爱美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为: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张玮夷指控爱美公司以网络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由于网络侵权具有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行为连续地、损害后果地往往范围广泛难以确认的特点,根据立法精神不能确认这类案件全国各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而只能确认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爱美公司登记注册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故本案的管辖法院是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张玮夷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侵权结果发生地可以认定为北京市朝阳区,故一审法院对于该案有管辖权。另,根据法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综上,爱美公司的管辖异议不成立。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被告爱美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爱美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与其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一致。爱美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及管辖权异议上诉费用由张玮夷承担。对于爱美公司的上诉,张玮夷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玮夷系以爱美公司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停止侵害并向张玮夷赔偿经济损失等,故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法律有关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原审被告爱美公司被诉通过信息网络侵权,原审原告张玮夷的住所地为×,但是,根据张玮夷以北京市朝阳区为暂住地址办理的有效期限分别为2014年5月12日至2015年5月12日、2015年10月21日至2016年10月20日的两个暂住证,可以认定北京市朝阳区是张玮夷的经常居住地,故北京市朝阳区可以认定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爱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广州爱美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灵代理审判员  金珍珍审 判 员  黄 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