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5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寿阳县天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宏忠、郝秀琴、山西寿阳友胜暖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中市寿阳县天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宏忠,郝秀琴,山西寿阳友胜暖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5执221号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寿阳县天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寿阳县朝阳街98号。法定代表人王秀丽,该公司执行懂事。被执行人:郭宏忠,男,1974年3月25日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被执行人:郝秀琴,女,1977年2月25日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被执行人:山西寿阳友胜暖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寿阳县宗艾镇宗艾村。法定代表人郭宏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寿阳县天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宏忠、郝秀琴、山西寿阳友胜暖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寿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1日给被执行人郭宏忠、郝秀琴、山西寿阳友胜暖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宏忠、郝秀琴、山西寿阳友胜暖通有限公司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西寿阳友胜暖通有限公司在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675万股。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永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