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1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屈亚博与陈荫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亚博,陈荫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332号申请人屈亚博,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荫棣,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屈亚博诉陈荫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的(2016)豫1281民初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荫棣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屈亚博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元及本案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荫棣已履行完毕,此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本案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281执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照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