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422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罗某诉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某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422民初928号原告罗某,女,1991年9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某某镇某某村。被告高某,男,1989年11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某某镇某某路,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原告罗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认识,2009年12月同居生活,2013年5月2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孩子。由于被告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判处六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双方不可能再共同生活。请求判决双方离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条“……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判处六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因此本案依法不应当由本院管辖,鉴于本案已经受理,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朝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龙雨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