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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4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2016)陕0924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管理公司与被申请人敬某某、王某某、某某建设陕西管理公司某某项目部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管理公司,王某某,某某建设管理公司某某项目部,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4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管理公司(原审被告)。法定代表人庞某某,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王某某(原审原告),男,汉族。被申请人某某建设管理公司某某项目部(原审被告),地址:紫阳县城关镇紫府路。负责人敬某某,该项目部负责人。被申请人敬某某(原审被告),男,汉族。再审申请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管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敬某某、王某某、某某建设管理公司某某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2015)陕0924民初0085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管理公司申诉称:1、紫邑新城项目部是陕西管理公司的下设机构,该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王某某起诉陕西管理公司和敬某某,法院应当通知陕西管理公司参加诉讼。在陕西管理公司没收到开庭传票,也没有委托任何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法院擅自出具调解书,违反法定程序。2、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2015)紫民初字第00851号调解书约定3%的月息,适用法律不当。综上所述,(2015)紫民初字第00851号调解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因此,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管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樊富全人民陪审员  王安义人民陪审员  吴秀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