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疏勒县丰润油脂有限公司、疏勒县润丰棉业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疏勒县丰润油脂有限公司,疏勒县润丰棉业有限公司,张海全,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执29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北侧喀什发展大厦。法定代表人:田晓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宏吉,新疆力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疏勒县丰润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齐鲁工业园区(黄河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7633XXXX。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疏勒县润丰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巴合齐5村。组织机构代码:55240XXXX。法定代表人:张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海全,自由职业者,住山东省菏泽市。被执行人:张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申请执行人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疏勒县丰润油脂有限公司、疏勒县润丰棉业有限公司、张海全、张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4日作出的(2016)新民初33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为履行义务,申请人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年5月4日作出的(2015)新民33号民事调解书指定由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介雪峰审 判 员 李元生代理审判员 马 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庆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