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1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梁小玉与蒋娟、肖大伟、肖香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小玉,蒋娟,肖大伟,肖香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1民初922号原告梁小玉。被告蒋娟。被告肖大伟被告肖香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小玉诉被告蒋娟、肖大伟、肖香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小玉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梁小玉以此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小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梁小玉负担。原告梁小玉预交的另1150元予以退还。审 判 员 周铁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