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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立伟申请讷河市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立伟,讷河市老莱陶瓷厂留守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38号申请执行人李立伟,现在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讷河市老莱陶瓷厂留守处。负责人孙立强,职务主任。被执行人讷河市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法定代表人杜耀春,职务局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立伟与被执行人讷河市老莱陶瓷厂留守处、讷河市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执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广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聂鹏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