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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刑更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陈年怀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刑更350号罪犯陈年怀。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1)双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年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假释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陈年怀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陈年怀提请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年怀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53.4分。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交纳3000元履行原判财产刑。社区矫正部门双峰县司法局对罪犯陈年怀的评估意见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适用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假释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年怀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年怀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