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7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肖智龙与被执行人袁仁锋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智龙,袁仁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136号申请人肖智龙,男,汉族。被执行人袁仁锋,男,汉族。申请人肖智龙与被执行人袁仁锋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5)白水民初字第0029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权利人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付案件款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6月20日,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即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清付案件款27000元,剩余部分自愿放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款27000元申请人已受偿。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5)白水民初字第0029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魏建民陪审员 张贵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亚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