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4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杨秋蓉与王历梅、黄福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秋蓉,王历梅,黄福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127-1号申请执行人杨秋蓉,女,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王历梅,女,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福南,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秋蓉与被执行人王历梅、黄福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74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历梅、黄福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历梅、黄福南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杨秋蓉支付借款人民币3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36元、执行费人民币54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王历梅、黄福南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福建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历梅、黄福南的银行存款,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查无被执行人有国土、房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2、于2016年3月20日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王历梅、黄福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杨秋蓉以被执行人王历梅、黄福南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