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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8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1414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9月20日。委托代理人杨瑞堂,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3月1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某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李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