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3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陈俊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陈俊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3民初152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871760355W。被告陈俊辉,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诉被告陈俊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华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东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