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5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马卫明与李小东、俞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卫明,李小东,俞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5400号原告马卫明。委托代理人沈越天,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东。被告俞佳。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蔡炎炯,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卫明诉被告李小东、俞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马卫明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小东、俞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卫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0元,减半收取2355元,由马卫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潇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楼宇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