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渊源与被执行人李昆星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渊源,李昆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639号申请执行人李渊源,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李昆星,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李渊源与被执行人李昆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2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渊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昆星偿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和公告费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昆星尚欠申请执行人李渊源借款15000元及利息和公告费560元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0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2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敏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赖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