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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安某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5刑初3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某,无业。2014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新检公刑诉(2015)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杨彦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以来,被告人安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与高东街交口东北角自己经营的激情宝贝保健品店内,销售植物伟哥、享硬等性延时药品,植物伟哥药、享硬经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检出化学药品成分西地那非,按假药论处。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产品认定意见书二份,河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委托检测报告,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某销售植物伟哥、享硬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安某当庭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对药品这些不懂,自己认罪,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以来,被告人安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与高东街交口东北角,无《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而非法经营一家“激情宝贝成人用品”店,非法销售性延时药品“享硬”玛卡浓缩片等,2014年12月2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当场查获扣押“享硬”玛卡浓缩片二盒,每盒8粒,后经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享硬”玛卡浓缩片检出化学药品成分西地那非,属按假药论处。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产品认定意见书二份,河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委托检测报告,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符合法律规定,具有相应的证明力。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销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按假药处理的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某销售的植物伟哥药品,公安机关送检时间早于立案时间,药品来源为案件初查时所购买,不是立案后依法侦查所取得,故该药品的产品认定意见书依法不予采信。公诉机关的指控,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查获扣押的假药尚未售出,应依法认定为犯罪未遂。综合考量被告人安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被扣押的假药尚未售出这些影响量刑的因素,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安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对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赃物“享硬”玛卡浓缩片二盒予以没收(其中一盒已做鉴定使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曹同华人民陪审员  黄凤琴人民陪审员  邢贺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立珠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