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1593号原告刘某某,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晁某某,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之撤诉准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志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裴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