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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1593号原告刘某某,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晁某某,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之撤诉准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志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裴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