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马家泉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发才,王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513号申请人:王发才,男,汉族,1963年8月17日生,住齐河县祝阿镇王辛村。被执行人:王发忠,男,汉族,1967年1月25日生,住址同上。申请人王发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发忠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后,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终结(2015)齐宣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丽明审判员 刘保国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