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执8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徐承、张德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依生效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徐承佳,张德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80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被执行人徐承佳,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德权,男,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依生效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及部分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表示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解决,请求延期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威环商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二、本院(2016)鲁1002执80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