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1687号原告崔某某,女,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毛志鸿,沈丘县老城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某某,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志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