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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1687号原告崔某某,女,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毛志鸿,沈丘县老城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某某,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志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