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执1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洪秀苓与被执行人纪国安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内0422执1600号纪国安、张永文:洪秀苓申请纪国安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内0422民初151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案件款800000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5900元,其他诉讼费用4770元,申请执行费10400元。特此通知执行员 毛永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