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李辉辉与曾磊、胡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辉辉,曾磊,胡娅,曾薛峰,游礼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3执230号申请执行人李辉辉,女,1968年5月13日生,汉族,荆州市人,住荆州区。被执行人曾磊,男,1988年5月25日生,汉族,荆州市人,住荆州区。被执行人胡娅,女,1990年7月18日生,汉族,荆州市人,住荆州区。被执行人曾薛峰,男,1964年4月29日生,汉族,荆州市人,住荆州区。被执行人游礼秀,女,1965年11月21日生,重庆市丰都县人,住荆州区。申请执行人李辉辉与被执行人曾磊、胡娅、曾薛峰、游礼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辉辉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曾磊、胡娅、曾薛峰、游礼秀在金融部门的存款,或提取其在其他部门的收入4127800元(其中含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080000元、诉讼费15400元、执行费32400元),或查封、扣押四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变卖,以抵偿其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刘 敏审判员 张启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