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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字3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原告马红与被告焦瑞庆、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红,焦瑞庆,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字3222号原告马红。委托代理人杜文莎。被告焦瑞庆。被告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负责人王翔。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红与被告焦瑞庆、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马红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准予免交。审判员  赵晓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