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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4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蔡雪景与美铝环形件(苏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雪景,美铝环形件(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民终44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雪景。委托代理人周晓松,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美铝环形件(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B区。法定代表人CRAIGMALCOMBROWN,董事。委托代理人蒋维东,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雷,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蔡雪景因与被上诉人美铝环形件(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铝环形件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民初字第04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蔡雪景于2010年7月入职福瑞盛航空机件(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盛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最近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担任热处理操作工一职。2015年9月10日,美铝环形公司向蔡雪景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称“热处理员工蔡雪景于2015年9月1日中班期间,在热处理控制室中于18:28分无故毁坏鼠标,后又于22:55分看笔记本电脑的过程中,用拳头向键盘砸下去,导致电脑无法开机及硬盘数据损坏。此笔记本电脑是因客户要求,用于储存公司产品的热处理退火数据。蔡雪景不但没有按照公司规定路径存放数据,而且毁坏公司财产,造成产品的退火数据无法按照客户要求提供,给公司经营造成损失及公司声誉造成影响。此行为违反《员工手册》中的行为准则/工作规范中的第38条,即‘参加未被允许的停工、怠工或干涉生产’。经公司管理层决定,现解除和蔡雪景的劳动合同。本处分自2015年9月10日生效。”蔡雪景确认收到上述通知。美铝环形公司已就解除事宜告知苏州工业园区工会联合会。另查明,2015年8月13日,福瑞盛公司的名称经工商登记核准变更为美铝环形公司。美铝环形公司提供1、视频资料、聊天记录、维修费用发票及支付凭证、书面证人证言,以证实蔡雪景多次存在破坏劳动工具,造成公司财产损失,对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视频显示2015年9月1日22:55分蔡雪景在桌子前,面前摆着一台笔记本电脑,蔡雪景向下砸去,电脑接着黑屏重启,蔡雪景质证证人证言不认可,其余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2、员工手册及签收确认单,以证实蔡雪景知悉员工手册,解除依据为行为准则/工作规范中的第4条“在工作时间内睡觉或闲逛。未经你的主管批准,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个人的事情,翻阅与工作无关的读物。”及“任何人违反以下37到48的条例将得到一些处罚:开除。如公司不同意开除,则采用停职停薪、降职降薪等。”第38条“参加未被允许的停工、怠工或干涉生产”,蔡雪景质证真实性认可,表示员工手册未经民主程序,且条款依据与美铝环形件公司认定的违纪行为不符;3、证人张某出庭陈述,其系蔡雪景的主管,9月2日上班,其发现开不了机器,鼠标也不见了,问早班员工怎么回事,说是昨天蔡雪景砸掉了,将电脑报到IT,说是硬盘损坏,可能是摔坏或损坏,查询监控发现18时多蔡雪景把鼠标砸坏了,其填保修单维修;9月8日左右其他员工说蔡雪景砸了电脑,查看监控发现蔡雪景快下班时砸电脑,电脑黑屏,IT换了新硬盘。蔡雪景质证证人是其主管,因使用鼠标有问题就敲了几下,已更换鼠标,情绪比较激动,因连续翻班心情不好,敲了桌子,可能碰到电脑或震到电脑,没有砸再查明,蔡雪景于劳动争议发生后法定期限内申诉至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日裁决不予支持蔡雪景的仲裁请求。蔡雪景对仲裁裁决不服,遂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美铝环形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持异议。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邮寄凭证、通知、工商登记资料、视频资料、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维修费用发票及支付凭证、员工手册及签收单、苏园劳仲案字[2015]第1289号仲裁裁决书以及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原审法院予以认定。蔡雪景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3140.29元,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承担。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各自义务,劳动者理应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关于是否构成违法解除,美铝环形件公司向蔡雪景发出的解除通知中明确以蔡雪景毁坏鼠标、砸电脑键盘导致电脑无法开机及硬盘数据损坏,违反员工手册规定的“参加未被允许的停工、怠工或干涉生产”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解除事实而言,首先,蔡雪景已确认砸鼠标的行为,且其陈述敲桌子可能碰到电脑或震到电脑,由此表明蔡雪景的行为已构成破坏劳动工具;其次,美铝环形件公司提供的视频、证人证言、维修费用发票及支付凭证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因蔡雪景的行为产生维修费用,造成公司损失。据此,原审法院认定蔡雪景的行为已构成破坏劳动工具、干涉生产。就解除的依据而言,首先,劳动者理应遵守劳动纪律,蔡雪景破坏劳动工具的行为已违反基本的劳动纪律;其次,美铝环形公司在解除通知中已明确作为解除劳动关系规章制度依据的《员工手册》条款,美铝环形公司已就该员工手册送达蔡雪景,表明蔡雪景对员工手册内容是知晓的,且该员工手册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美铝环形公司可依据该《员工手册》条款对员工实施管理,蔡雪景应遵守执行,如违反上述规定,亦应承担相应后果。蔡雪景上述的违纪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美铝环形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有相应的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就解除的程序而言,美铝环形公司已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送达蔡雪景,且已告知工会,已履行征求工会意见的程序性义务。从管理性依据、蔡雪景行为与处理过程来看:蔡雪景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具备美铝环形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美铝环形公司解除与蔡雪景的劳动合同,有制度性规定与事实凭据,并履行征求工会意见的程序性义务,系行使经营管理职权的正当行为,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蔡雪景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蔡雪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蔡雪景负担。宣判后,蔡雪景不服原审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第一,一审判决上诉人行为构成破坏劳动工具、干涉生产不当;第二,上诉人无干涉生产的行为,被上诉人主张砸坏电脑依据不足;第三,一审判决以破坏生产工具认定违反基本劳动纪律无依据;第四,本劳动争议前夕,被上诉人违法罚款,有意引发劳动者情绪导致争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请或发回重审。美铝环形件公司表示服从原审判决。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仲裁及一审、二审调查中已自认2015年9月1日确实存在本人扔鼠标、拍桌子、踢柜子的事实,并陈述可能碰到电脑或震到电脑。结合被上诉人提供的视频、证人证言、维修费用发票及支付凭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上诉人在工作时破坏公司劳动工具,并造成公司损失。本院认为,无论上述行为发生的起因为何,上诉人作为劳动者理应遵守基本的劳动纪律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现上诉人的行为业已构成严重违纪,被上诉人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并将解除决定通知工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被上诉人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蔡雪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 立代理审判员 俞 渊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