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003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湘会与杨云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湘会,杨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30号申请执行人刘湘会。被执行人杨云。本院在执行刘湘会与杨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郴苏民初字第19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小明代理审判员  肖丽君代理审判员  王新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旻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