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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99、9900、9904-9906、9908、9910、9912-9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03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世外桃源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知识产权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深圳市世外桃源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9852、9857、9860、9864、9865、9873、9876-9878、9882、9887、9888、9891、9896、9899、9900、9904-9906、9908、9910、9912-9914号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南104号303。法定代表人梁茵宁。被告深圳市世外桃源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办事处民治大道与民旺路交汇处民治商务中心6楼。法定代表人李银海。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世外桃源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十四案,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世外桃源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00元,由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 燕 华人民陪审员 张 能 汉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立(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