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2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陈志相、陈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相,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076号被执行人陈志相,,原系常州市北区饭店实际负责人。被执行人陈伟。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3)武刑初字第155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陈志相应处罚金五百万元,被执行人陈伟应处罚金三百五十万元。后经本院依法移送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陈志相名下车牌号苏D保时捷凯宴轿车依法经过司法拍卖,最终为买受人梁志强以265040元竞得;被执行人陈伟名下车牌号苏D宝马牌轿车依法经过司法拍卖,被买受人常州市运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307000元竞得。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评估报告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适合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4)武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陈 建审判员 马群伟审判员 徐晓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杰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