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4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与林元豪、吴琼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林元豪,吴琼,应庆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4181号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地址南平市。被执行人林元豪,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吴琼,女,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应庆义,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被执行人林元豪、吴琼、应庆义欠一审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元豪、吴琼、应庆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傅丹华执行员 陈礼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