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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3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国臣与被执行人邱书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银行存款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臣,邱书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335-1号申请执行人:刘国臣,男,195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邱书建,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刘国臣与被执行人邱书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国臣以(2015)莱州民初字第19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邱书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邱书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邱书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邱书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邱书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邱书建的银行存款806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荆 涛 微信公众号“”